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8号
关于进口阿尔巴尼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阿尔巴尼亚乳品进口。现将进口阿尔巴尼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0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
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芬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2月26日起实施。
0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0号
关于防止爱沙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爱沙尼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04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1号
关于进口保加利亚烟叶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关于保加利亚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保加利亚烟叶进口。现将进口保加利亚烟叶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3月3日起实施。
05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2号
关于进口塞尔维亚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甜菜粕进口。现将具体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3月3日起实施。
06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3号
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发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3月4日起实施。
07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关于防止马来西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2月2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马来西亚古达省(Kudat)、山打根省(Sandakan)、Beluran地区和Kota Merudu地区共发生5起非洲猪瘟疫情,涉及的易感动物有野猪和303头家猪,其中5头野猪和303头家猪发病死亡,这是马来西亚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1年3月8日起实施。
08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5号
关于进口捷克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捷克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捷克输华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捷克配合饲料进口。现将进口捷克配合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3月18日起实施。
09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6号
关于进口波兰饲用乳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波兰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中国从波兰输入饲用乳制品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波兰饲用乳制品进口。现将进口波兰饲用乳制品的检疫和卫生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3月18日起实施。
10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7号
关于进口斯洛伐克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兽医食品总局关于中国从斯洛伐克输入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斯洛伐克羊肉进口。现将进口斯洛伐克羊肉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3月29日起实施。
11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8号
关于进口阿尔巴尼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输华蜂蜜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阿尔巴尼亚蜂蜜进口。现将进口阿尔巴尼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特此公告。自2021年3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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