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601298)(以下简称“青岛港”)和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600017)(以下简称“日照港”)同时发布控股股东股权划转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中表示,青岛市国资委与日照市政府将把青岛港集团 100%股权(含青岛港集团拟持有的威海港集团 100%的股权)和日照港集团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山东省港口集团,完成股权划转后,青岛港与日照港将成为山东省港口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这也标志着山东省沿海港口一体化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
然而,青岛港今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划转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却表示,上述股权划转涉嫌违反相关方前期承诺及相关业务规则,能否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避免误导投资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5条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青岛港于2019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尚处于承诺期内,所以无法直接进行股权划转。而日照港于2006年10月17日A股上市,因已过承诺期,所以其已于今日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完成股权划转。
目前在类似港口整合等政府指导行为中,能够细致结合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全面考虑的,并不是很多。虽然都是按照政府的主要决策来执行,但如基本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国资规定等比较重要的法律原则仍然不能违背。在实际操作上有无法顾及全面的,证监会和交易所也会依据实际情况开特例或者要求补充内容。青岛港后续只需要根据相关程序向证监会进行必要的情况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即可成功完成股权划转,继续推进山东省沿海港口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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